從養殖戶刺死供電所長一審判死刑案看法律責任
重慶涪陵,某供電所,一名男子急匆匆跑進所長辦公室,突然掏出一把折疊刀,對著所長就是一頓猛刺。因為事發突然,所長躲閃不及,胸部、腹部、頭部、頸部等身體要害部位,連續被捅刺20余刀,很快倒在血珀中。這時,一名工作人員來找所長,男子把他捅傷后逃跑。另一名工作人員攔截時也被捅傷。
事發后,眾人趕緊將所長和受傷員工送往醫院。遺憾的是,所長經搶救無效死亡,其他二人構成輕傷。而兇手羅某跑回家中后電話報警自首。
男子為何如此殘忍?原來,男子羅某承包魚塘養魚,但因為經營不善沒掙到錢。于是,他為了降低成本,便偷電省電費。結果被供電所人員發現,經過核算,確認他偷了2萬多塊錢的電。
但是,事后所長認為,根據規定計算處罰的基準數不能以實際偷電量來計算。并決定擬對羅某處罰款30萬元,最終雙方確認罰款金額為12萬元。
在要求分期繳納罰款被拒后,羅某做出了極端的行為。最終,羅某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死刑。

那么羅某的行為,該如何評價呢?
首先,法院認為,羅某作案后主動自首并如實供述,可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注意,這里所指的從輕是可以,并非應當。也就是說,當行為人的罪行不足以從輕時,法院可以選擇不予從輕。
其次,從羅某持刀連續捅刺劉某頭部、胸部、頸部等身體要害部位來判斷,其一方很明顯是對劉某的死亡結果發生是持追求與放任態度的,根據刑法主客觀相一致的定罪原則,其行為應當評論為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刑法第48條同時還規定,對于主觀惡意極深、手段極其殘忍、罪行和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犯罪分子,應當絕不姑息,堅決適用死刑。
最后,《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商業偷電,按電價計算實際價值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依據刑事處罰;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按治安案件處罰。
具體到本案中,已經確認羅某偷電2萬元,根據第264條規定,羅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據此,法院認定羅某同時構成故意殺人罪、盜竊罪,雖然其具有自首情節,但其主觀惡意卑劣,且作案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因此不對其從輕處罰,故以盜竊罪,故意殺人罪對其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并處罰金2000元。
從通過法院的判決,我們可以發現,法院只認定了羅某的自首情節,但并沒有認定被害人存在過錯。
《電力法》明確規定,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的,所竊電量按私接設備額定容量乘以實際使用時間計算確定。當無法查明時,按同屬性單位正常用電的單位產品耗電量和竊電單位的產品產量相乘計算用電量,加上其他輔助用電量后與抄見電量對比的差額,在總電表上竊電、按分表電量及正常損耗之和與總表抄見電量的差額計算。第71條同時規定,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即便按照羅某被查處時字據上所寫的偷電2萬元計算,其只需補繳2萬電費、并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即10萬元以下的罰款。換而言之,被害人提出要按照所有電器24小時計算一年多的時間,并按三倍計算罰款的處罰決定,是值得商榷的。
當然,即便羅某有一萬個理由,其都絕對不能持刀殺人,否則法律必將嚴懲!綜上而言,筆者認為,法院可以依法選擇不從輕,但對于被害人的過錯行為,我們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予以評價!
目前,羅某因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